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用户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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