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四条

新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住宅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当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地址、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 具备下列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一周内安排投递: (一)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服务人员的通行条件; (二)有统一编制的门牌号; (三)已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接收邮件的场所; (四)按照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已办妥手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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