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邮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处理: (一)寄件人地址不详; (二)寄件人声明抛弃; (三)邮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绝支付有关费用; (四)邮件保管期满寄件人仍未领取。 邮政企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交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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