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邮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地址书写不详或者错误; (二)原书地址无该收件人; (三)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 (四)收件人是已经撤销的单位,且无代收单位或者个人; (五)收件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代收人; (六)收件人拒收邮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七)邮件保管期满收件人仍未领取; (八)其他原因导致邮件无法投递。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邮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地址书写不详或者错误; (二)原书地址无该收件人; (三)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 (四)收件人是已经撤销的单位,且无代收单位或者个人; (五)收件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代收人; (六)收件人拒收邮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七)邮件保管期满收件人仍未领取; (八)其他原因导致邮件无法投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