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邮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地址书写不详或者错误; (二)原书地址无该收件人; (三)收件人迁移新址不明; (四)收件人是已经撤销的单位,且无代收单位或者个人; (五)收件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代收人; (六)收件人拒收邮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七)邮件保管期满收件人仍未领取; (八)其他原因导致邮件无法投递。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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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