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收发室、村邮站等接收邮件的场所负有保护和接转邮件的责任;对超过一个月确认无法转交的邮件,应当签注意见并妥善保管,由邮政企业定期收回。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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