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通过营业场所、流动服务车、邮筒(箱)等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邮政普遍服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开办国家规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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