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一条外商和境外邮政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