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外商和境外邮政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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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