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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