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邮政设施产权主体应当对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正常使用;邮政企业应当保证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乡镇固定自有邮政营业场所的正常运营。 将邮政营业场所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途的,邮政企业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服务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邮政设施产权主体应当对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正常使用;邮政企业应当保证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乡镇固定自有邮政营业场所的正常运营。 将邮政营业场所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用途的,邮政企业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邮政营业场所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