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规划前,征收单位应当征求邮政企业的意见,并配合邮政企业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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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