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十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和邮筒(箱)等邮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以及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相关单位应当在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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