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评估事项第九条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 1年内有效。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