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评估事项

第八条

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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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