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评估事项
第八条
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评估事项
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