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评估事项

第七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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