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