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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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