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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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