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二)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 (三)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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