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