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 3月31日前 ,将对本地区金融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报财政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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