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 3月31日前 ,将对本地区金融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报财政部。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