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延伸检查。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