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金融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