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准予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金融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