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申请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将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告知产权投资主体。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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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