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四)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