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