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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