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八条

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者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下属公司、银行地(市、县)级支行的资产评估项目,报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备案。 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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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