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1,一式一份); (三)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实施方案;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五)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拟在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的,还应当报送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