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1,一式一份); (三)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实施方案;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五)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拟在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的,还应当报送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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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