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第十三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