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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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