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二条

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前向财政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一)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进度安排情况。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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