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一)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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