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一)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一)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