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导致未及时发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或者未及时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危险货物的运单未按规定载明相关信息,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 (三)未按规定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或者未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的; (四)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或者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的; (五)货物装车(箱)违反本规定要求的; (六)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未按规定清扫洗刷干净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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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