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场所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责令立即排除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运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 (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