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禁止运输下列物品: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 (二)危险性质不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 (三)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物品;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禁止运输下列物品: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 (二)危险性质不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 (三)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物品;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 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