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运输条件

第十一条

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 (三)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安全附件设置准确、起闭灵活、状态完好,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四)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安全监管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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