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运输条件

第十条

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改变作业场所和设施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运输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机构进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