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 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
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 (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 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 (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