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 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

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 (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