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 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

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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