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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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