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 第四节 人员培训第二十六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组织复训和考核。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