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 第四节 人员培训第二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完成必需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定期参加复训。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