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 第三节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六)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 (七)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要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