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 第二节 安全绩效管理第十六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