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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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