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开展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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