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