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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