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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