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