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产地保护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