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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