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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